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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县法院首次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发布时间:2021-06-0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院讯(朵朵布比·阿布都买买提)6月7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王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王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有可用公积金,遂依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协助下,被执行人王某公积金账户中的4万余元划拨至法院账户,使得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此次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又增加了一新的途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此可见,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储金,本质上属于个人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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